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