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六十七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范围开展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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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