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十二)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十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保证书; (十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十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其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任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文件; (十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