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