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应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应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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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