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复印件; (五)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七)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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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