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