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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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