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