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 (五)《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或《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九)《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十一)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十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缴存保证金的,应出具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函;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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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