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股东条件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