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经纪机构除外; (二)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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