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第二十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