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二)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三)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四)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五)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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