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