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毁损。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