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毁损。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