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申请注销资格证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其他应当注销资格证的情形,根据情况核实后予以注销。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