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