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