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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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