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