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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