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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