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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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