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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