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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