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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