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