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