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