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