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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