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