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