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