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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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