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一)任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二)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四)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七)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违反规定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