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