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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