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每季度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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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