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任职人员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任职人员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