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