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