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