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第一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项备案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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