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独立董事的任职,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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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