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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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