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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