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十八条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