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