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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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