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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