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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