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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