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不具备计量检定能力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